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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监管

    来源:港澳资讯 发布时间:2010-06-21

    证券投资咨询类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禁止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禁止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广告中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标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风险提示用语。媒体不得发布未取得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的投资咨询广告,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股评家和分析师的身份出现。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
        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从事证券或者期货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不得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证券分析师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撰写分析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禁止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2)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
        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3)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与关联机构及其
        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5)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
        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6)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
        资者利益的推荐;
        (7)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8)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9)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10)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
        (11)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
        (12)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13)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14)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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