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
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或者客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刑法》第181 条规定:“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证监局(证监会)投诉和举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违法行为,地方证监局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分析师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撤消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违反自律规则的,由证券业协会予以纪律处分并在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权范围做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与所在机构同时办理年检,暂缓通过年检的咨询机构,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否则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投资咨询机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