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恪守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原则,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应通过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制度确保诚信义务的履行。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是否有利害关系的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情况下,如在事前无法保证能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进行执业回避。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因为会员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观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咨询,投资分析和投资咨询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片面和误导性的内容,业务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会员应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提高研究和分析水平,以良好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