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变动公告
来源:华宝证券 作者:信用及衍生品业务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5-07-02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暂定如下调整:
1、 即日起,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公司不受理投资者关于开立信用账户的申请。
2、 即日起,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收盘时(设为T日)维持担保比例等于或低于130%的,需在一个交易日内(即T+1日)补足担保物至130%以上;若第一日未补足到130%以上的,则需要在第二个交易日内(即T+2日)内补足担保物至其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50%,若投资者未能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满足要求的,公司有权于T+3日执行强制平仓。
3、 即日起,投资者可在合约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申请,公司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同意展期的,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后续如有变化,公司将及时公告。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