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第5.2条规定,“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将其调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我司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