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Q&A——摘自上交所
来源:华宝证券 作者:华宝证券 发布时间:2013-12-06
一、怎么理解把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
答:在实践中,大多数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经理在向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前所要问您一些问题,通过您的回答来评估是不是将产品或者服务卖给您,同时,还向您介绍产品的交易规则,揭示投资风险等。这个过程就是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给您介绍一个现实的案例:投资者王某(64)岁到某家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手续时,柜台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吕,收益比定期存款高,1万元产品1年有500多元收益。王某同意办理后,工作人员填写好单子,让她签名,但未告知产品的期限为5年。6个月后,王某因不慎跌倒,大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这时她让子女去银行取钱时才被告知,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是5年期的。提前支取会损失较大。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已经64岁,作为老年人对于理财产品及时变现的需求较大,除非银行在王某购买前明确向其告知期限以及提前支取的损失,并详细向其讲解了相关规则,否则,银行对其销售的行为即构成“不适当”,须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二、是不是有了适当性管理,我就不用管投资风险了?
答:不能这样理解。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格局将持续相当长的时期,强化投资者保护成为证券市场以及证券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对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在投资经验、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完全依靠其进行自我保护不太现实,因此需要提供必要的外部保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但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此,证券公司也会在部分投资者要求提供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时向其发出警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要继续参与产品或业务投资,那么其应当和证券公司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我们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评估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自已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审慎选择与自已的市场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水平相适应的投资产品,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如果金融服务机构已经履行了适当性管理等法定义务,投资者也须依法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最常说的“买者自负”。
三、上交所的有些投资产品对投资者设定了一些要求,这就是适当性吗?
答:目前,在上交所市场上交易的部分投资产品的交易规则中规定了参与教育的投资者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约定式证券交易等。这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种体现,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和投资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需求、投资知识与经验等相匹配。换句话说,应把合适的投资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上交所今年3月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规定了上交所会员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四、为什么要实施适当性管理,有些产品我们这样的“小散”都没办法参与交易了?
答:事实上,“适当性管理”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不得向儿童销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或者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设定相应的条件等,其核心在于做到“适合”或者“匹配”。
在资本市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依据在于,在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业务创新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产品更加多样化,而产品的设计也日趋复杂,这就导致,并不是每一位投资者都适合参与结构复杂、风险较大的产品投资。
或许您听说过,在香港,有一种叫“雷曼迷你债”的产品在市场上一度热销。这款产品名为债券,实为一种高风险结构产品——信贷挂钩票据。显然,这在客观上要求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能够理解产品的规则及风险,但是,当时却有不少欠缺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参与。随着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倒闭,购买了“雷曼迷你债”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其中就包括了许多当年用自已退休金购买“雷曼迷你债”的老年人,这一真实发生的事件让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而言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