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华宝证券投资者: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监局沪证监机构字[2007]501号文件精神,要求自2007年11月起,投资者必须签署《风险提示函》、《买者自负承诺函》,请投资者尽快前往营业部签署上述文件: 特此通知!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7-10-31
附件:关于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提示函》、《买者自负承诺函》的通知(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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