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
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
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
所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 至5 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
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
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 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 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 亿元;
(二)最近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 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
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 万份;
(三)持有1000 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 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 个月以上24 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
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
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
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
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
(一)权证存续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存续期满前5 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 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 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
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
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
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
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
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
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
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
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
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 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二条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
卖出。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
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
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第三十八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
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
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
权证期满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
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 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
定代为行权。
第四十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违反本办法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
列惩戒: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嫌疑的,本所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相关人员;
(二)约见相关人员谈话;
(三)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帐户的权证交易;
(四)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
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
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
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
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
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
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
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权证风险揭示书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
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
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权证
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具有证券类产品交易所具备的各种风险。
二、权证存续期间,权证价格与其标的证券价格之间相互影响,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
证券价格波动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三、权证实行T+0 交易。
四、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
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容易受到市
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五、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分析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财务状况、信用
状况等,研究权证发行的条件及各项约定。
六、权证期满且无其它履约价值时,权证即无任何价值。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
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时,必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从事权证交易经纪
服务,或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并作相应安排。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
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
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
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股改权证问题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股改权证的有关情况?
答:据统计,自2005 年8 月第一只股改权证--宝钢权证在上证所交易至今,沪
市宝钢、武钢、招行、南航等17 家上市公司,先后在股改中利用权证作为股改对价,
相关大股东发行了21 只权证产品,并在上证所挂牌交易。
这些上市公司之所以用权证作为对价,主要是因为其非流通股股东难以用股份或现
金等形式支付对价。采用向流通股股东免费派送可上市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
等功能的权证,成为此类公司完成股改的一项可行方案。可以说,股改权证丰富了股改
对价支付方式,对相关存在特殊情形的上市公司有效破解股改难题,进而推动整个股权
分置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权证作为股改对价,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依据股改有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议自行协商的结果;股改权证在上证所上市交易,是权证发行人自行决定的结果。
股改权证上市交易中,上证所为其挂牌交易提供服务,并对权证交易依据法律和相关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管理。
问:在股改权证制度设计及业务运行中,上证所重点关注什么问题?
答:权证是种高风险的证券衍生品种,作为股改对价的权证又带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股改权证制度准备和业务运行中,上证所始终将防范和控制权证市场风险,维护权证
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为此,上证所着重开展了如下三方面
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并建立一系列有效的权证市场风险控制制度,如权证交易风险揭示
书签署制度、异常交易账户动态跟踪及限制交易制度、盘中紧急停牌制度、权证创设制
度等。二是加强权证交易业务一线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异常交易行为。三是切实采取
各种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广泛开展权证投资教育和风险警示。从实践看,尽管少数权
证上市交易后出现了较大的价格波动,个别权证还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炒作,但总体而言,
上述制度及相关工作措施的实施,对化解市场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
问:请介绍一下上证所在权证交易中,揭示权证交易风险、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开
展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做法和基本情况?
答:在揭示权证交易风险方面,主要是严格执行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签署制度和有
关要求,先后3 次向会员公司发布通知,要求督促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签署风险
揭示书,使其事先知晓权证产品特点及投资风险。为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我们对权证
交易风险揭示书签署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检查监督。此外,上证所还先后多
次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其所属营业部,深入细致做好重点客户风险揭示,以及权证最后交
易日的风险提示。
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方面,首先根据权证交易特点,建立了有针对性的实时监控指
标,对权证交易监控实行专人专岗。当权证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常时,上证所根据相关
规则,实行盘中临时停牌,及时警告违规交易行为,警示市场风险。建立“监管关注账
户名单”,重点监控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进行提醒、问询,对查证属实、情节
严重的,及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据统计,自权证产品上市以来,上证所共实施权证临
时停牌16 次;异常交易调查217 起,涉及近48 家营业部;发出警示函、监管问询函、
监管关注函90 份;先后有223 个异常交易账户被限制交易。
在投资者教育方面,上证所在外部网站开设了“权证服务中心”专栏,内有权证基
础知识、权证交易制度、权证交易数据等相关资料,方便投资者查阅。先后多次印制“权
证知识问答”、“权证投资与风险教育”等教育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国各地营业部,供
投资者参考。动员会员公司、权证一级交易商和创设人,在报纸上开设权证投资者教育
专栏,共发表各类投资者教育文章100 余篇。
问:创设是权证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其实施中,一些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请简要介绍一下建立权证创设制度的基本原由及其业务模式。
答:境外成熟权证市场中,普遍存在市场化的供求平衡机制,以防止其交易价格由
于炒作而严重背离其理论价值,成为纯粹的投机工具。而平衡供需机制主要有两种:持
续发售机制和自由发行机制。持续发售机制是指原发行人对其已发行的权证进行持续发
售,持续发售的权证与已发行的权证各项条款不变;自由发行机制是指一个或多个发行
者可就同一个标的证券发行多种不同的权证。
我们知道,伴随股改而生的权证为非流通股大股东免费派送给流通股东的对价,大
股东无法持续发售;以标的股票为基础自由发行备兑权证的制度也一直没有建立。与此
同时,股改权证个数很少,每只权证的规模固定不变,如果缺乏供求平衡机制,在一定
条件下极易成为严重投机炒作的目标。由此,上证所根据权证产品的一般规律,借鉴成
熟市场的类似做法,结合股改权证的运行特点,在制度设计中引入市场化的供求平衡机
制--创设机制,即允许创新试点券商根据自身对市场的判断,有成本地创设权证。权
证创设制度与持续发售、自由发行机制在表现形式上尽管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原理和
制度功能总体上是一致的,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增加权证供应量、平衡供给。
创设的基本运作模式是,符合条件的合格机构,在其认为价格高估的时候,按照一
定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创设权证,并在市场上卖出,增加权证的供给;在其认为权证价
格相对合理时,可以购回并注销权证,释放履约担保品。权证创设时,创设人必须按要
求,按照100%的比例提交足额的股票(认购权证)或者现金(认沽权证),作为行权履约担
保,并将之存放于指定账户予以锁定。
问:权证创设制度的安排和实施中,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在权证创设业务中,上证所努力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可行的原则,相关制
度设计和实施,具有如下四个基本特点:
第一、权证创设是预先设计并对外公布的一项制度安排。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获批
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在上证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为创设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此后,上证所公开发布
《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创设人的资格条件、程序、要
求等事项,在后续的其他权证创设中,上证所也分别在权证上市前发布通知,规定具有
创设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参照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创设权证。
第二、相关当事人及广大投资者事先知晓特定权证的创设。就可以创设的权证,按
照一定程序形成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权证上市公告书,都涉及了权证上市交易后的
创设事项,特别提醒市场及投资者,在权证上市交易后,符合条件的机构可能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创设,并提示创设可能对权证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创设人创设权
证后的有关情况,在其可交易前能在上证所外部网站上查询;此外,创设权证可交易前,
创设人必须通过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向市场公告权证创设的有关情况。
第三、权证创设是一项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运行机制。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是否
进行创设以及创设时机、创设数量,由创设人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自主决策、自
行选择。另一方面,创设申请提出后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创设人是否按照要求提供了
履约担保。此外,权证创设后是否注销,总体而言,也是由创设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其他综合因素,自行决定和实施。
第四、权证创设实行必要的资格管理。按照创设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取得中国证
券业协会经评审授予创新试点资格的20 多家证券公司,才具有创设人资格。实行创设
人资格管理,主要是出于如下三点考虑:一是在香港等相对成熟的权证市场,推行权证
自由发行和持续发售等供需平衡机制时,也有很高的资格要求,普通投资者只能参加二
级市场买卖。二是具有供需平衡功能的权证创设,需要提供100%的履约担保,对创设人
的履约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信程度要求很高,而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严格标准评审
认定的创新类证券公司,资本金相对充足、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三是普通投资者
缺乏与权证创设相适应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如放开资格管理,可能严重失控。
问:少数在权证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投诉和信访,对此,上证所做了哪些具
体工作?
答:权证作为一个高风险的产品,部分投资者难免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其中少数投
资者通过电话、信件或直接前往上证所和相关机构等形式,进行了投诉和信访,信访内
容涉及权证制度设计、权证创设、权证监管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上证所对此高度重视,
在原有的热线电话和信访接待机制的基础上,专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信访接待
小组。在信访接待中,我们本着消除误解、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积极维护证券市场稳
定的原则,理解权证投资者亏损后的心情,耐心回答所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所提出的
建议,对相关诉求表明立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对极个别“闹访”、“缠访”
的投资者,我们耐心劝解,提醒其依法行使信访权利,以防范矛盾激化。
问:上证所的股改权证已走完全部路程,其近3 年的市场实践带来了哪些启示?
答:股改权证,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这一特殊背景下,在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
中,进行改革、创新的产物。在权证市场的发展中,包括上证所在内的整个市场,经历
了一次发展证券衍生品市场的演练和实践,我们对之将认真、客观地加以总结。
经过股改权证市场发展实践,我们有如下几点基本认识:第一,稳步发展真正意义
上的、成熟的证券衍生品种,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功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第二,证券衍生品种具有较高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是相关制度
设计和市场监管中的核心。第三,发展证券衍生品种,必须将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
培育理性、合格的投资者,形成“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理念,摆在更加突出的
位置。第四,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证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尤其如此,市场
各方的理解、参与、宽容和支持,是证券衍生品市场发展和创新中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今后,上证所将继续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切实发挥自身职能和
优势,积极稳妥地推动证券衍生品种的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