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海外市场多制定专门立法,如美国的《投资顾问法》(1940)、日本的《有价证券投资顾问法》(1986 年制定,1998 年修正)、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2004)等,并辅以其他多层次的规范,形成以专门立法为核心的规范群,其所确立的制度安排概括如下:
1. 咨询主体。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并指导投资的主体,在成熟市场有投资顾问(美国、日本和台湾)、财务顾问(英国)等不同称谓。投资顾问一般包含咨询报酬、业务、内容三要素:咨询报酬为直接或间接从委托人或第三人取得利益,来源不限于咨询相对人,名称不一定称为顾问费;咨询业务无需作为行为人唯一或主要的业务;咨询内容为提供与证券有关的投资价值分析和买卖建议。境外投资顾问职业内部一般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2.市场准入。为防止缺乏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主体进入投资咨询行业,成熟市场普遍建立了投资顾问机构、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1)顾问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许可制(台湾),主管机关对投资顾问的市场准入享有较大的裁量权,监管重点放在事前防范。许可制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但有限制营业自由之虞;二是登记制(美国),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主体,证券监管机关即允许其准入市场,监管重点放在事后取缔。登记制虽有利于促进营业自由,但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三是双轨制(日本),根据投资顾问的业务类型,采取差别化市场准入要求,单纯提供投资咨询的投资顾问采取登记制,从事全权委托业务的投资顾问采取许可制。
(2)顾问人员的市场准入,不同市场的宽严程度不同,一般包括专门的资格考试外加一定期限的实习。资格考试通常划分为若干等级,覆盖内容逐渐扩大,深浅程度逐级加深。通过考试后的人员须经一定期限的实习,合格后方可执业。除市场准入的积极资格规定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有市场禁入的“消极”资格规定。为提高顾问人员的素质,还有对其进行后续职业培训的严格规定。
3.业务范围。海外市场投资顾问的业务大致分为四个类型:一是通过合同或契约,以发送投资分析报告等形式,向特定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建议;二是通过公开发表投资分析报告、出版报刊及书籍、开办证券投资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某些特定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建议;三是通过合同或者契约,代表特定客户对有价证券的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四是提供并购重组等财务或金融顾问服务。其中前两项为投资顾问业务,第三项为全权委托业务,第四项为财务顾问业务。随着金融自由化、经营综合化及业务网络化的发展,原来禁止全权委托的国家或地区(如台湾)逐渐开禁了该项业务,以前奉行分业管理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英国)相继允许金融机构兼营彼此的业务,传统“面对面”的咨询方式逐渐发展为网上非接触式咨询。
4.基本义务。在投资咨询法律关系中,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海外投资顾问立法都规定了咨询主体的基本义务。
(1)诚信义务。咨询主体与客户之间构成信赖关系。作为受托人,投资顾问承担最大诚信义务,独立作出专业判断,让客户利益优先于自身利益。诚信义务内在包含基本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义务、适合性义务和最佳执行义务。遏制投资顾问潜在利益冲突、规范投资顾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及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的目标。
(2)信息披露义务。海外成熟市场奉行“充分披露哲学”,投资顾问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市场准入条件之间存在互补关系。信息披露的对象不限于监管机构,更重视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申请批准或注册时,向监管机构披露市场准入要求的信息;与客户签约前或签约时,向客户披露其需要了解的信息;合同存续期间,向客户披露利益冲突等信息;签约后一定期限内,允许客户解除顾问合同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冷却期”制度),以便让投资者有足够的时间充分理解投资顾问披露的信息。
(3)适合性义务。包括“合理基础适合性义务”和“特定客户适合性义务”,要求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推荐投资产品须有合理依据,适合客户的经济情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等。投资顾问不但应“了解产品”、而且应“了解客户”,对所推荐投资产品和特定客户负有调查义务,定期更新资料并据此调整投资建议,如实披露信息缺失(如有)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咨询的出现并不改变投资顾问“合理基础适合性义务”,至于是否承担“特定客户适合性义务”,则取决于其是否知悉客户的相关情况。
5.法律监管。投资者对投资顾问的信赖或信任很容易被滥用从事欺诈、误导、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故成熟市场强调对投资咨询行为的监管。
(1)广告。对投资顾问广告行为的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投资顾问广告的内涵,即借助多种公共传播途径,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招揽信息,旨在吸引潜在客户并挽留现存客户;二是详尽列举禁止性投资顾问广告,包括使用他人获利的证词或感谢信、仅提及过去获利的推荐、不说明投资决策工具的局限性及困难、未披露的重要事实、作免费或保证获利的表示,以及其他不真实、错误或误导性陈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