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满足一般准入条件的客户,分支机构信用业务专员可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应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 个人客户申请资料:
填写准确、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当日普通账户资产对账单(可柜台打印);高龄投资者特别风险提示(被公司适当性相关规定认定为高龄投资者的客户需提供);信用情况证明;金融资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个人收入证明(如:银行代发工资单、单位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其他资产证明(如:房产证或契税证明、按揭还款证明等);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其中1至4项客户必须提供,5至9项由客户选择提供。
② 机构客户申请资料:
填写准确、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当日普通账户资产对账单(可柜台打印);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关于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近两个会计年度);法定代表人及机构公章的预留印鉴样本;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证明(如: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贷款证、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其他金融资产证明(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理财产品等);其他资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权使用证等);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其中1至7项客户必须提供,8至13项由客户选择提供。对于客户申报的限售股情况,需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并持续跟踪客户限售股信息变动情况。
③ 专业机构投资者申请材料:
填写准确、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机构或产品管理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产品的验资报告或资产对账单;经认可的允许机构或产品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明文件;机构或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机构或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关于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除营业执照),并加盖机构公章,其中1至7项客户必须提供。对于客户申报的限售股情况,需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并持续跟踪客户限售股信息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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