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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入条件

    股票期权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5-12-08

    一、个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1、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不低于80分;

    2、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级为“稳健型”及以上;

    3、在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户合计满6个月,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合计满6个月,并具备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4、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投资者本人应当具备股票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根据申请的投资者级别,通过相应测试);

    6、应当具备与投资者拟申请的交易权限相应的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7、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情形。

    被公司适当性相关规定认定为高龄投资者的,如参与股票期权业务,须另签署《高龄投资者特别风险提示》。

    二、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一)普通机构投资者

    1、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等级为“积极型”及以上;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4、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票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相关业务人员主要是指期权投资决策人员以及下单人员;

    5、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与三级交易权限相对应的交易所认可的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经历(通过该机构开设的股票期权模拟账户来完成);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情形。

    (二)专业机构投资者

    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无需申请,直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1、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1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3、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三、投资者需按照交易所相关要求,在合同文本中承诺不得有下述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股票期权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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