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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的通知

    来源:华宝证券 作者:华宝证券 发布时间:2013-03-26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财税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于201311日起实施。

    一、通知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

    2、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

    3、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4、征税对象: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举例:

    某投资者于201328日买入上海新梅(60073240000股,并在36日卖出。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股权登记日为31日。

    由于该投资者买入该股票日期距离股权登记日不足1个月,根据红利税规定,每10股所送8股,需按股票面额计算,支付20%的红利税,即每10股要缴纳8*20%=1.6元的税款,现金分红1元也需缴纳20%的红利税,需缴纳1*20%=0.2元。即该投资者需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6+0.2=1.8元的红利税。40000股上海新梅合计应缴纳税金40000÷10*1.8=7200元。如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红利税,则需追加资金进行税金缴纳。

    三、投资者规避缴纳20%红利税的途径:

    延长卖股时间,待持股满1月后再卖出持股。

    四、风险提示:

    在操作今年推出高送转和现金分红的股票时,请千万注意分红实施时间,根据新的证券差别收税办法,如买股到分红实施间持股不到一月的,将征收20%的股息红利税。目前已出现分红4000元收税10000元,和分红200元收税300元的案例。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疑问,欢迎拨打营业部客服电话或全国客服热线400-820-9898

     

    附:财税【201285-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ov.cn/zwgk/2012-11/16/content_2268039.ht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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