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财税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税差别化征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通知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
2、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
3、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4、征税对象: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举例:
某投资者于2013年2月8日买入上海新梅(600732)40000股,并在3月6日卖出。期间该股票实施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方案,股权登记日为3月1日。
由于该投资者买入该股票日期距离股权登记日不足1个月,根据红利税规定,每10股所送8股,需按股票面额计算,支付20%的红利税,即每10股要缴纳8*20%=1.6元的税款,现金分红1元也需缴纳20%的红利税,需缴纳1*20%=0.2元。即该投资者需要为每10股股票支付1.6+0.2=1.8元的红利税。40000股上海新梅合计应缴纳税金40000÷10*1.8=7200元。如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红利税,则需追加资金进行税金缴纳。
三、投资者规避缴纳20%红利税的途径:
延长卖股时间,待持股满1月后再卖出持股。
四、风险提示:
在操作今年推出高送转和现金分红的股票时,请千万注意分红实施时间,根据新的证券差别收税办法,如买股到分红实施间持股不到一月的,将征收20%的股息红利税。目前已出现分红4000元收税10000元,和分红200元收税300元的案例。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有疑问,欢迎拨打营业部客服电话或全国客服热线400-820-9898。
附: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ov.cn/zwgk/2012-11/16/content_2268039.ht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