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第六条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
(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七)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债;
(五)符合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的公司债券,但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而展望为负面的,或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下调公司债券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七)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对于普通投资者不能参与交易的前款第(五)项规定中的公司债券,普通投资者已经持有的可以卖出,但不能买入。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上交所于2011年12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债字[2011]2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上交所公告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bond/c/c_20140616_3816718.shtml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