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 主要业务
  • 交流中心
  • 人才招聘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通知

    来源:华宝证券 作者:华宝证券 发布时间:2014-06-18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第六条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

    (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

    (七)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分离债;

    (五)符合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的公司债券,但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而展望为负面的,或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下调公司债券的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七)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对于普通投资者不能参与交易的前款第(五)项规定中的公司债券,普通投资者已经持有的可以卖出,但不能买入。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491日起实施。上交所于201112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证债字[2011]2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上交所公告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bond/c/c_20140616_3816718.shtml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