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股票自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24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搜特退债”转股价格(1.10元/股)的70%,且“搜特退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搜特退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售基本情况
1、“搜特退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311元/张(含息税)
3、回售申报期: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
4、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巨额债务逾期未偿还,该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该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搜特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该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
5、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搜特退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搜特退债”。“搜特退债”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
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该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该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止转股。
8、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
二、回售程序
回售事项的申报期:行使回售权的“搜特退债”持有人应在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关于可转债交易和转股
1、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搜特退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搜特退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让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转让指令。
2、回售申报期后的交易和转股
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债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该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本次回售预计无法兑付的情况
该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及经营危机,巨额债务逾期未偿还,该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该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搜特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该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进行回售/兑付本息。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该公司已被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对该申请裁定受理的法律文件,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未来该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该公司将会被依法清算注销。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转让、停止转股。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若该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该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亦将同时停止转让并停止转股。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将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若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搜特退债”将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债券持有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行使债权人的相应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华宝证券全国客服热线:400-820-9898。
附:《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搜特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链接:
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4/2024-04-30/1714462410_475225.pdf
特此公告!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七日